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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保、网购APP、机动车发票……5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1-04-30      浏览次数:2009次

严厉打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明确各相关主体职责。《条例》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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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网购、网约车、即时通信等39类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明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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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社交等39类APP能提取哪些个人信息?四部门发文明确!

直播带货新规来了!不得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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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个人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无须办理网络经营主体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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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发票使用新规5月起试行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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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4省市将试点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提出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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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附解读)

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具体产品清单链接中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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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5月1日施行。《办法》明确,企业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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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 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化妆品注册备案新规:没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功效宣称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和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和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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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