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在泉阳泉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泉阳泉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重整指长春中院以(2020)吉01破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计划。本次收购指吉盛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重整完成后将持有森工集团60%的股权,成为森工集团控股股东,从而间接取得森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泉阳林业局持有的上市公司泉阳泉30.93%股份,对泉阳泉实施控制的行为。
收购人已于2020年12月30日经第一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2020年12月31日,长春中院裁定批准本次重整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尚未与森工集团及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如《重整投资协议》最终未能签署,重整计划无法推进执行,吉盛公司将无法按重整计划取得森工集团60%的股权并成为其控股股东,本次收购将面临终止风险。
五、收购人系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吉林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与泉阳泉直接控股股东森工集团均为吉林省国资委所控制企业。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成为森工集团控股股东,并成为泉阳泉间接控股股东,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次收购适用免于发出要约情形。
六、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