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收购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泉阳泉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在泉阳泉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收购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指泉阳泉控股股东依照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计划》将控股股东自身60%股权变更为收购人所有的行为,吉盛公司因此间接持有泉阳泉股份数量超过泉阳泉总股本3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已于2020年12月30日经吉盛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本次收购。
森工集团、吉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权益变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收购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