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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21号)(修改规范性文件)
信息来源:中国吉林森工集团网站      发布日期:2019-12-25      浏览次数:3057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19年第21号

 

  根据我局公告取消的证明事项情况,对《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0号)等4个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0号)

  将“三、禁止将天然麝香用于除药用以外的其他商品的生产,加强对利用库存及人工繁育来源的天然麝香制药的管理。因生产重要药品需要利用库存的或人工繁育来源的天然麝香的,必须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说明药品种类、生产计划和需要天然麝香的数量及来源,并附国家药品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报我局审批”修改为“三、禁止将天然麝香用于除药用以外的其他商品的生产,加强对利用库存及人工繁育来源的天然麝香制药的管理。因生产重要药品需要利用库存的或人工繁育来源的天然麝香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药品生产资质的企业提出申请,说明药品种类、生产计划和需要天然麝香的数量及来源,按程序进行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04年第2号

  删除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第二项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四、条件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中的“4.海关证明文件。再出口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同名物种的标本的,需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的原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删除“三、切实加强对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中的“对于依法设立安全保护区按临时用地办理手续的特殊占地(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需要提供有关规定要求的补偿协议或证明。对于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要按永久使用林地补偿标准支付补偿。”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一)删除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中的“(二)林地证明材料 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2.拟使用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况、争议林地补偿费用处置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将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中的“(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修改为“(二)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将“(四)其他材料”修改为“(三)其他材料”;将“(五)申请材料要求”修改为“(四)申请材料要求”。

  (三)删除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 (五)”中的“,以及用地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新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四)将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中的“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 (十)”中的“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修改为“编制单位”。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