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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中国吉林森工集团网站      发布日期:2016-11-01      浏览次数:3028次

 

 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2016年10月2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三个五”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改革创新、统筹兼顾、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体制机制,强化劳动关系矛盾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和综合治理,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改革与稳定、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吉林振兴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法规、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推动形成依法行政、源头治理、动态监管、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劳动用工守法规范、工会组织普遍建立、集体协商有序开展、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有效保障、人文关怀日益加强、劳动争议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构建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到2020年,全省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制率达到80%,厂务公开制度建制率达到80%。 

  二、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健全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推动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健全和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收入水平。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全面建立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长效机制,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探索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制度,推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以及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认真落实同工同酬的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 

  (四)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贯彻执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以及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相关规定。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对于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要依法与工会和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和行业标准,督促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地实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质监局、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 

  (五)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推进社会保险政策制度创新,强化政策激励机制,全面推广实施商业保险助力困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充分利用“五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现法定参保人员全覆盖。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切实把各级政府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责任落实到位。以省级统筹为目标,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机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省级大集中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柜员制改革,进一步提升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执法检查,搭建社会保险诚信体系平台,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引导职工依法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自觉履行法定参保缴费义务。加强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议履行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多元监管体系,保障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违法行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保险。(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省社保局) 

  (六)保障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利。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全面实施“三年劳动者技能提升计划”,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探索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制。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带动作用,建成一批省级“首席技师工作室”和“师徒工作间”,提高企业职工素质,促进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革新。(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七)加强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规定,健全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生产作业场所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督促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牵头单位:省安监局;参加单位: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妇联) 

  (八)保障国企改革、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职工安置有关政策规定,健全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改、工信、安监、财政、民政、国资、总工会等部门联动机制,依法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以及结构调整、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指导企业紧紧围绕“企业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业、企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四个安置渠道,在充分保障职工民主参与企业决策和重大事项权利的基础上,依法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对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存在其他拖欠的,明确清偿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偿还计划,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采取轮岗调休、弹性工时等稳岗措施,保证职工队伍稳定。对于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通过发放稳岗补贴帮助其稳定岗位。落实就业创业政策,促进化解产能过剩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予以托底帮扶。(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安监局、省国资委;参加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社保局) 

  三、推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 

  (九)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对企业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管、指导和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用工行为。以建筑业、采矿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以及小微企业为重点,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劳务派遣监管,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管理,指导企业与非全日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引导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积极采取有效的稳岗措施,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需裁减人员的,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并履行裁员报告程序,依法与被裁减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并清偿拖欠的工资等款项。推进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制度建设,完善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全省劳动用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劳动保障监察联动协调机制,实行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加强各级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窗口建设,提升全省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管理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加单位: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 

  (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集体合同相关规定,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内容,通过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并进行审查备案。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依法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增强实效性,推动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科学制定并适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强化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加大指导和培训工作力度,提高集体协商水平。建立健全专(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有效发挥其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帮助和指导作用。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培育集体协商示范点,引导企业和职工依法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 

  (十一)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建设,健全三方组织体系,强化队伍,明确职责。推进三方协调机构建设,建立三方派驻人员定期联合办公制度,保障三方机制正常运行。健全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共同参与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重大问题的工作格局。推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向基层延伸,逐步在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街道(乡镇)建立三方机制。探索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完善协调劳动关系新机制的总体架构、建设标准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形成职工得实惠、企业得效益、经济得发展、社会得稳定的良好局面。(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参加单位:省编办) 

  四、深入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十二)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健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利,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于国企改制以及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经济性裁员等重大事项制定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实行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行业集中及小微企业集中的地方,鼓励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牵头单位:省总工会;参加单位: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企联、省工商联) 

  (十三)加强厂务公开制度建设。推进厂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厂务公开覆盖面,切实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清算破产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规范厂务公开程序,丰富厂务公开内容,创新厂务公开形式,拓宽厂务公开渠道,探索和推行企业总经理信箱、负责人接待日、劳资恳谈会、员工诉求中心等多种形式,有效发挥厂务公开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省总工会;参加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企联、省工商联) 

  (十四)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在公司制企业依法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及其产生、履职、行权、述职程序,确保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及时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牵头单位:省总工会、省国资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企联、省工商联) 

  五、加强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建设 

  (十五)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推动监管模式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建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黑名单”制度及市县农民工待遇保障警示制度。健全完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度体系,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配套政策。健全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机制、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多部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改革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推进综合执法,科学划分省、市、县三级执法权责权限,推动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创新执法方式,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裁量权。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不断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非法用工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加单位:省编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十六)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指导和推动企业普遍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推进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在街道(乡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平台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支持工会、商会(协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改善调解工作条件,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全面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工作要求,建设专业化仲裁庭和调解室。加强调解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形成集行政管理、仲裁办案与数据统计分析于一体的仲裁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加大终局裁决力度。建立仲裁案件质量评查体系,依法及时公正解决争议。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服务能力。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法律援助直通车机制,在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和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引导争议相关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加单位:省综治办、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 

  (十七)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各部门快速反应、分级应对、程序规范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时介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予以处置。(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加单位: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 

  六、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八)注重强化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加强职工思想道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培养高尚的职业理想和道德情操,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读,引导职工正确对待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普及职工现代科技文化知识,努力提高职工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鼓励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自觉为企业建言献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省总工会、省委宣传部;参加单位: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企联、省工商联) 

  (十九)注重强化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引导企业构建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尊重广大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激发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指导企业和职工制定职业发展规划,拓宽发展渠道,拓展发展空间。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关注职工的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加强企业文体娱乐设施建设,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总工会;参加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企联、省工商联) 

  (二十)注重强化企业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强化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守法、奉献精神,切实承担起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营造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环境。加强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依法用工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鼓励和引导企业经营者关心关爱职工,积极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主动帮扶困难职工,努力为职工排忧解难。(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工信厅;参加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质监局、省总工会、省企联、工商联) 

  (二十一)努力优化企业的外部发展环境。改进和加强政府的管理服务,转变思想观念,提升服务意识。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充分激发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落地。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支持和法律服务,引导企业在法律框架内转型升级,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体制创新提高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办、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吉林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 

  (二十二)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广泛开展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为主要内容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探索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街道(乡镇)、社区(村)拓展,努力将创建活动向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推进,扩大创建活动的覆盖面,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活动新局面。进一步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改进评价办法,完善激励措施,提升创建活动的质量。坚持“创建一批、表彰一批、带动一批、教育一批”的总体思路,把创建活动与企业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为构建吉林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经验。(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参加单位:省公务员局) 

  (二十三)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推动全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工作,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工作,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基本劳动标准、劳动安全卫生、企业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方面的政策规定,逐步健全符合吉林实际的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促进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加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省卫计委、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 

  七、加强劳动关系工作组织领导和能力建设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劳动关系工作对于保稳定、促增长、推动吉林振兴发展的重要作用,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为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统筹党政、群团、企业和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综治工作考评,承担好制定政策、协调部署、经费支持、保障落实等方面的责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指导、纠纷调处、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教育和引导企业经营者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加单位:省编办、省综治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 

  (二十五)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紧紧围绕当前劳动关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提升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统筹协调,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各级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困难,按照工作职能、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地域范围、劳动关系状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数量、劳动争议和违法案件情况以及辖区内交通、通讯条件等因素,加强力量配备,加大资金投入,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顺利开展。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规范化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完善配套设施,积极推进劳动用工信息备案、跟踪排查劳动关系矛盾隐患、调处劳动争议、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日常工作。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协调劳动关系工作队伍综合素质,提升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加单位: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二十六)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扎实开展“党工共建”活动,依法推动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建立工会,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团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党群组织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以及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总工会、团省委、省企联、省工商联) 

  (二十七)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推动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创新宣传途径和方式,有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博微信、互联网和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大力弘扬企业关爱职工、职工奉献企业、双方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先进典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环境。(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参加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