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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就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16-10-27      浏览次数:2930次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题: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就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高敬

  国务院26日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开展普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农村面源、非道路移动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显现,亟须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

  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问: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明确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并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普查对象。具体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将何时开始,时间怎样安排?

  答: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本次普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做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第二阶段,从201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第三阶段,2019年,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问: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答: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

  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普查数据准确性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请问如何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

  答:此次普查将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制定数据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工作细则等制度,进行全过程质量监控。通过设计科学的调查方法,提升卫星遥感、无人机等调查手段和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同时将普查数据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关联数据信息进行比对验证,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

  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普查的要求,依法追究各类主体数据造假责任,从顶层设计上建立“不敢造假”的制度环境。在普查过程中,通过与其他数据相比对,使各类主体“不能造假”。

  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将作为评估各地区普查数据质量和普查工作成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