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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设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网      发布日期:2016-09-01      浏览次数:2480次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是指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包括湖泊、河流、水库、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等常年积水和季节性积水的地域。其在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记者近日从省林业厅了解到,为规范湿地公园建设与管理,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对省级湿地公园申报条件做出详细规定,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依规设立市、县级湿地公园。
  明确申报条件及保护办法
  对于省级湿地公园的申报条件,《办法》规定: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生物物种独特;二是自然景观优美,或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三是面积在20公顷以上,且能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总面积的30%……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湿地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确保湿地公园生态用水安全,不得在上游或周边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禁止擅自占用、征收、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开矿、采石、采沙、取土等行为,禁止从事任何不符合湿地公园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四条专门指出,湿地公园建设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以所属地方政府投资建设为主,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湿地公园建设。
  今年争取新建5处国家级
  据了解,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县级湿地公园。“十二五”期间,湖南新增国家湿地公园40处,并实施了24个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项目;截至目前,湖南湿地保护率已经达到69.30%,高于全国43.51%的平均水平。
  在今年,省林业厅将继续实行湿地保护工作计划,推进“美丽湿地”建设,争取新建5处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并完成松雅湖等8处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评估验收,使全省湿地保护率维持在72%以上。
  而在“十三五”规划中,省林业厅提出,将继续完善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抓好湿地公园的建立工作,争取新建11个国家级湿地公园、10个省级湿地公园;同时,以全省湿地保护率≥72%为目标,使全省国家湿地公园总数达到60处,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授牌达40处,20处国家湿地公园继续开展试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