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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共同签署深港通《联合公告》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6-08-17      浏览次数:2843次

 

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唐家成在北京共同签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原则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建立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这标志着深港通实施准备工作正式启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决定原则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建立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现公告如下:

一、沪港通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开通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有序,为启动深港通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二、深港通开通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将包括沪股通、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四个部分: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深港通的主要制度安排参照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其他制度安排如下:

(一)投资标的。

深股通的股票范围是市值6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深股通开通初期,通过深股通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香港相关规则所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待解决相关监管事项后,其他投资者可以通过深股通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前述提及市值的计算公式和方法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另行公告。

沪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暂不变。

双方可兼顾便利性和审慎性原则,根据市场环境和运营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

(二)投资额度。

深港通不再设总额度限制。深港通每日额度与沪港通现行标准一致,即深股通每日额度130亿元人民币,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额度105亿元人民币。双方可根据运营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

沪港通总额度取消,于此公告之日起即时生效。

四、为了便利和满足两地投资者管理对方股票市场价格风险的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原则同意将共同研究合作推出其他金融产品。

五、为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便利和机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的投资标的达成共识,待深港通运行一段时间,相关条件具备后推出实施,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六、对于本联合公告未提及的其他有关事项,深港通均参照2014年4月10日沪港通联合公告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包括适用的交易、结算及上市规定,结算方式,投资者适当性,两地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对口联络机制等。

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将制定发布或调整完善相关业务规则,积极推进技术系统开发及测试、业务资格申请、投资者教育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公告进展情况。在相关交易结算规则和系统准备完成、获得所有相关的监管批准、市场参与者充分调整其业务和技术系统、所有必需的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安排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准备就绪后,方可正式启动深港通。从本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上述方案正式实施,需要4个月左右准备时间,正式实施时间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