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发文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统计直报归口安监部门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网 发布日期:2016-07-12 浏览次数:2719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将全面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
通知明确,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相关情况;个别事故信息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补充完善。
通知要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信息。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道路运输事故(即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信息。事故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通知还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将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自7月1日起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