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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明年起实施——野生动物保护进入新阶段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网      发布日期:2016-07-07      浏览次数:2548次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野生动物保护法3次审议过程中,立法人员和社会公众围绕保护手段、利用规范、放生行为等多个方面展开讨论,加深对如何保护好野生动物这一宗旨的认识。
  突出以“保护”为核心
  该法第一条道出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事实上,在二审稿草案中,这一条中还有一句“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但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本法应更加突出野生动物保护目的,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删去这一句。法律最终吸收了此意见。这充分体现了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法核心目的——保护,与修订之前的法律相比,本次修法增加了不少禁止性规定和保护性措施。
  此次立法“禁食”野生动物。有人指出,长期以来,“吃野味”并不在法律禁止之列,导致这种行为越来越多,形成对野生动物的市场需求。对此,新法增加了“禁食”方面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是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往前迈出的一大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说。
  为野生动物守住栖息地。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说:“保护栖息地是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的关键。这次法律里规定要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同时规定了保护的手段,比如规定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还有监测、评估等。还有对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要给予处罚,这种处罚主要是针对破坏重要栖息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人工繁育首先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在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首先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对物种保护目的与其他目的的人工繁育,在管理上应加以区别,对前者鼓励支持,对后者进一步严格规范。据此,法律增加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同时,法律明确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
  对“利用”作出系统规范
  虎骨、熊胆入药,在我国已有悠久的历史,疗效颇为显著。这涉及人类对野生动物的利用问题。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明确了“规范利用”的态度。“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是这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个重要考虑。”岳仲明从3个方面详述了相关法律规定。
  利用的概念。“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个利用包括科学研究、公益和科普教育、物种保护目的的人工繁育、公共卫生健康、狩猎等等。”岳仲明说,对野生动物利用总的原则是要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该以利用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资源为主,要有利于野外种群的养护,体现保护优先、有序有度地利用。
  利用的前提是保护。“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是前提,不能破坏野外种群和栖息地。”岳仲明介绍:只有在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下,才能够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应取得严格的特许猎捕许可证;除了“物种保护”目的之外,其他目的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不能从野外获得种源,只能使用人工繁育的子代种源。
  利用要强调监管。我国通过实行一系列的许可和标识管理,做到有序有度地利用野生动物。岳仲明举例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我国传统中医药的资源,在人类防病治病中有重要作用,所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的经营和利用我们也做了规范,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中,被纳入名录的这些重点野生动物可以凭着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取得专用标识,凭标识出售、利用。规定这些标识、许可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在市场流通过程中可以追溯,要接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野生动物制品流通的来源通过标识体现出来。”
  不当放生将负法律责任
  今年年初,短短十几天内,北京怀柔汤河口镇汤河口村某村民家中丢了30多只鸡,其他村民家中也有类似情况出现。原来,偷鸡贼是一群被“放生”的狐狸,有三四百只,这些狐狸咬死咬伤不少家禽。
  这次放生事件不仅导致家禽遭灾,狐狸死的也不少。大部分狐狸是被饿死的,也有部分在公路上被撞死。此外,这些狐狸还有可能带来传染病等隐患。国家动物博物馆工作人员看过照片后判断,这些狐狸都是人工饲养的品种,没有在自然环境中生活的经验,有可能是放生者从养殖场买来的。
  此次立法过程中,不少人提出,法律应对放生行为加以规范和管理。例如,立法组前往湖北调研时,湖北省水产局就曾提出,对目前随意将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行为,应当加以必要规范,建议增加规定,禁止个人、民间机构和宗教团体的一般性放生活动。湖北省林业厅提出,野生动物放归应实行许可制度,对放归的范围、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并禁止放归外来物种,以免对生态环境带来破坏。
  “放生,也就是老百姓为了做善事把生灵放到野外。如果是在市场上买的外来物种,比如巴西龟、一些不是我们国家本地物种的鱼类,对这种放归我们是禁止的,而且还设定了罚责。即使是当地物种,也不得随意放生,要在科学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不能对当地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者对财产造成损失。”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说,如果把本地物种随意放生,比如某人抓了很多蛇,或者从市场上买来很多蛇,这种蛇即使是我们国家当地的物种,但随意放生如果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把人家饲养的动物咬死,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一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