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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条例》12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
信息来源:中国吉林森工集团网站       发布日期:2015-12-01      浏览次数:3441次
  为了助推吉林省旅游业发展,推动吉林省法制体系建设,《吉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
  据介绍,现代旅游业已经不是传统旅游业的概念,它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关联度大,特别是近年来旅游业的快速融合发展,涌现出了如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自助游、自驾游等一批新业态,需要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条例》进行明确、规范、保障和促进。而自《旅游法》颁布实施以来,旧《条例》暴露出了与上位法和当前旅游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也需要新的法规进行规范,并与新的发展形势相适应。
  为此,本次《条例》修订紧密联系吉林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着眼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坚持深化改革、依法兴旅、全面推进,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守法经营、游客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对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升政府发展旅游业的统筹能力,促进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结合,提高旅游经营服务水平,推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对旅游业地位、体制机制、旅游安全、景区最大承载量等旅游业重点问题做出了规定和补充,明确带薪休假,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建立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旅游者的综合保险产品。
  “将保障公民的旅游休闲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据了解,新《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旅游者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知悉所购买产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权利,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请求救助和保护以及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这些都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经常涉及到的,从制度设计上为旅游者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同时,《条例》还对旅游发展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做出了规定,细化了综合协调内容,便于解决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各类规划的编制和批准实施的权限进行了界定,并对区域规划和部门的专项规划衔接问题进行了规定,对规划的实施程序进行了明确;明确了利用旅游资源要制定专项保护方案,理清了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将金融扶持、旅游用地、保险服务、网络信息、带薪休假等写入新《条例》,特别是将政府资金和政策扶持作为重点条款,加大了政府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规定旅游经营者要制定安全预案,公布加强最大承载量,合理疏导游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此外,《条例》还对旅游经营行为各个环节作了进一步规范;对边境旅游设立专章进行规范。为发挥旅游业在稳增长、扩投资、促销费、惠民生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使旅游业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